11月12日,凤城市人民法院对卢冠霖等八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冠霖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七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旁听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开始,卢冠霖多次纠集被告人王贺军、陈永亮、于志等人,形成以卢冠霖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方式,垄断通远堡大黑山搅拌站砂石料购销业务,对部分工程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攫取巨额非法财富,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卢冠霖自2003年始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包庇等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该案被告人数较多,犯罪时间跨度较长,案情复杂,在审理中,凤城法院严格把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势政策,严格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组成了七人制合议庭,先后两次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下一步,丹东法院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压实政治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把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坚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零容忍态度,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为建设平安丹东、和谐丹东保驾护航。
来源: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